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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梧政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3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梧政发〔2000〕6号)的规定,无论何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且符合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福利企业的相关政策免征营业税。对持有《残疾人证》、有劳动能力而且有就业需求的轻度智力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智力残疾人工作的,纳入接纳残疾人就业的计算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集中劳动、生活的庇护机构、工疗机构,以促进智残者、精神病患者的康复。
  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采取行政约束措施。加大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力度,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并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待条件成熟时,对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就业保障金平调或挪用。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除享受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所规定条件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下岗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盲人在社区新开办的按摩点,所在地残联可用就业保障金购买开办设备,采取借、租或折旧处理的办法给予扶持。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城区的社区、农村的乡(镇)应建立残疾人协会,采用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为社区(乡镇)残疾人协会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社区(乡镇)残疾人各项工作。全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计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将残疾人纳入劳务输出范围。每输出1名残疾人,所在地残联从就业保障金中补助300元解决招聘费、办证费、交通费等。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按规定减免和按最低下限收费标准收取各种费用。市政管理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方便。残疾人员个人直接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所取得报酬或经营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残疾人个体的劳动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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