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加强交强险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财险公司省分公司,太平、大地财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为了规范财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根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74号)和《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交强险单独核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公司应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74号)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单独核算、单独报告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不得挤占其他保险业务的成本,不得随意分摊费用,不得用经营费用挤占赔款性支出。
二、各分公司应于11月30日前将总公司经中国保监会认可备案的《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备案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辽宁保监局备案。
三、各分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各级分支机构按照总公司统一制定的费用分摊办法准确认定、分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