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来访、来电、来函或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投诉的,需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凡可当场答复处理的,要记录答复处理情况。来访人员统一由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接待,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由信访部门接转。
对第十一条所列的投诉事项,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不属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并告知有权处理机关,或者接收后转交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事项受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进行分类办理:
(一)对属本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处理范围内的效能投诉事项,经投诉中心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批后,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效能投诉事项经投诉中心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可视情延长至60个工作日。
(二)对不属本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处理范围内的投诉事项,经中心负责人签批后,使用转办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或有关部门办理。
(三)对需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投诉事项,经本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人签批后,由投诉中心牵头会同有关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机关应积极配合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转办的效能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收到转办函、投诉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结果,转办函中注明办理时限的,按转办函规定时限办理。
对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事项不能如期办结的,承办单位需提前说明理由,提交延期办结申请,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对转交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或有关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建立回访督查制度,对办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须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并视情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十八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保守秘密,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