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心内容。保单的生成以其保费全额进入保险公司收入账户为前提。
(四)实施步骤。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工作分为准备、试运行、实施和检查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至6月15日)。各公司应在本阶段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工作。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各家产险省分公司相关人员,制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指引,保证操作的规范性。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早着手,认真做好“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社会宣传工作。
2、试运行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各公司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要尽早开始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试运行。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多种方式,收集整理并协商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相关自律制度的完善工作,并做好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实施指导工作。
3、实施阶段(7月1日起)。2008年7月1日起,各产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见费出单”的要求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4、自律检查阶段(7月1日起)。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在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正式实施5个工作日之内开始自律检查工作。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确保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传达本通知精神,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将落实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作为近期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二是省及各市产险机构要将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省市机构要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应于6月15日前报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三是各公司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措施,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修改业务流程,并将相关内容融入公司内控制度,严格加以管理。四是各公司应建立内审检查督办制度,定期按照预定计划完成情况,及时解决各机构、各环节出现的问题。五是各公司应制订详细可行的培训计划,从思想认识、对外宣传、业务操作等方面抓紧对各级分支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夯实基础管理。各公司应以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为契机,夯实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一是抓紧对存量应收保费的清收管理,制订具体可行的管理方案,明确清收时限和责任人,并将截至6月30日的机动车辆保险应收保费清单(见附件二,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及清收管理方案于7月7日前报我局备案。7月1日起,机动车辆保险不得新增应收保费。二是按照重新签署的中介合作协议要求,加强保费收入和手续费(佣金)支付的核算和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将手续费(佣金)结算给中介机构,实现共存共赢、依法合作。当前应抓紧清理与各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的保费、手续费(佣金)等资金往来关系,并做好相关结算工作。三是严禁在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以前突击签单争抢业务,严格控制提前签发2008年7月1日以后起保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