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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县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招商引资、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等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九)依法审批(备案)各部门、各地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方案;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检查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市、县、乡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协助各市管理统计局领导班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财政划拨的统计专项经费。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统计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和管理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以及基本建设、督查督办等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办理有关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受理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统计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律事务;拟订全区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统计调查活动;依法审批或备案自治区直属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市县统计局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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