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6]17号)
辽宁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请示》(辽阳光保代发〔2005〕7号)收悉。根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50万元。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李兆文出资5万元,出资比例为10%;张士群出资7.5万元,出资比例为15%;于小川出资37.5万元,出资比例为75%。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辽宁保监局办理《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