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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设立灯塔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设立灯塔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6]61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辽阳中心支公司灯塔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太平寿辽[2006]88号)收悉,根据《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设立辽阳中心支公司灯塔营销服务部。

  二、核准该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三、核准该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为高洪洋。

  四、核准该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地址为灯塔市繁荣街10-33号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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