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区支公司等三个机构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6]76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撤销丹东市元宝区支公司等三家机构的请示》(国寿辽发 [2006]686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区支公司、振安区支公司和边境经济合作区支公司等三个机构。
二、你分公司对上述机构的撤销,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