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海城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辽保监产[2007]13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海城营销服务部的请示》(辽阳光财险[2006]27号)收悉。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分公司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海城营销服务部。
二、核准该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机动车辆保险及非机动车辆保险的查勘理赔。
三、核准该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为:尹维春。
四、核准该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灯塔委永安路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