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等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7]99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变更抚顺中心支公司等机构营业场所的请示》(泰康辽字[2007]06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的营业场所变更为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5号。
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开原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变更为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11委2组恒业小区。
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绥中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变更为绥中县兴隆街逸欣小区8-号。
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兴城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变更为兴城市兴海路三段15号。
核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大石桥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变更为大石桥市长征街沿东里。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我局办理换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手续,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