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顺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7]33号)
李顺航、刘茹、刘莉莉:
你们提交的关于沈阳顺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沈阳顺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其中,李顺航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为40%;刘茹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为40%;刘莉莉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为2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辽宁省行政辖区。
四、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长青街54号8门。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李顺航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到辽宁保监局领取《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