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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金诺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金诺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7]92号)


刘海旭、刘瑞秋、高舸、张波、苏世英:

  你们提交的关于辽宁金诺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辽宁金诺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苏世英出资51万元,出资比例为51%;刘海旭出资16万元,出资比例为16%;刘瑞秋出资11万元,出资比例为11%;高舸出资11万元,出资比例为11%;张波出资11万元,出资比例为11%。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辽宁省行政辖区。

  四、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5甲2号。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苏世英的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刘海旭的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缴

  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并将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或保险单复印件报送辽宁保监局备案。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

  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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