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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二)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依据。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规定,根据目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五保供养内容实际,确定我市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每人每年2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200元;敬老院五保供养运转经费每人每年1000元。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供养标准落实相关政策,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三)健全五保供养资金保障、支付机制。资金保障是建立和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基础。各县区要按农村五保供养“基本生活财政保障,省、市、县、乡四级分担,县级统筹集中发放”原则,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经费分担责任明晰、归集渠道畅通、发放及时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保障长效机制。县区民政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前提报下年度五保供养经费预算,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本县区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人数、供养标准、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额和房屋修缮、设备购置等经费需求,在统筹考虑上级补助基础上,合理确定本级财政五保供养经费预算,并积极做好五保供养经费的筹措管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足额列入预算。
  五保供养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封闭运行。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社会化发放形式。集中供养经费支付,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无帐户的,经费拨付到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拨付。五保供养机构所需物资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集中采购、配送。分散五保供养对象基本供养经费纳入“一卡通”发放的,按程序,先由县区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供的各乡镇分散五保供养人员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库按标准支付代发银行,五保对象到代发银行领取;供养经费未实行“一卡通”发放的县区,要积极筹措,科学运作,确保供养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五保供养对象手中。
  (四)认真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医疗、丧葬问题。“保医”、“保葬”是五保供养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制定医疗体制改革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五保对象的医疗问题,制定医疗救助方案,五保对象要作为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列入救助计划,列支五保供养经费,要充分考虑“保医”、“保葬”的费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医疗、丧葬费用的落实。要逐步建立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相衔接的五保医疗救助制度,将五保对象参与新农合个人缴纳费用,纳入县区财政列支,患大病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优先给予救助,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所需丧葬费,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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