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检查全市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在境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全市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主管机关报告。
(七)承办综合归口管理我市涉及领馆的重大外事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外国领馆的交往活动。
(八)管理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市(县)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事宜;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九)牵头协调处理涉外案(事)件及涉外突发事件;协助我驻外领事机构处理境外领事保护案(事)件;指导有关部门的外国专家管理和出国培训工作;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干部和涉外人员对外政策、侨务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工作;负责外事侨务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及主管机关的文件和材料,向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与表态口径。
(十二)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三)审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有关政策,报市政府审定;承担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开展华侨华人工作为主要任务的出访审核报批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涉侨工作。
(十四)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负责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审核、报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负责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审核、报批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开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工作;按照中央、省、市委关于对台工作的统一安排,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十六)调查研究引进华侨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负责华侨华人捐赠事项审批工作,并对华侨华人捐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开展对华侨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
(十八)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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