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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允许从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高新技术开发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开发区内进行开发经营,享受以上开发区内其他企业的同等优惠政策。

  (6)放宽注册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和独资合伙型私营企业(除有限责任公司外)的注册资金按申报的数额核准。凡两人以上投资,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私营企业,或两人以上投资,注册资金在七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不受雇工人数的限制,并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办照手续。凡属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居委会、村公所的证明(其他人员还需持单位开具的职业状况证明),直接到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登记注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规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发照的前置条件。

  (8)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主在市区、县城、圩镇、村庄按照市场建设规划独资、合资兴办集贸市场和其他各类专业市场。

  二、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9)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县、区、乡、镇可根据自身条件建立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开发区,采取优惠政策,吸引资金和技术,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的闲置场地,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出租或转让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经城建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卫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车站、码头、旅游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划定地段,允许个体私营企业摆摊设点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10)大力培育发展市场体系。坚持“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管理”和“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市内外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外商独资、集资兴建各类市场和农村集贸交易点,增加个体户、私营企业的摊位;经规划部门同意,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破墙建门店,居民临街房屋也可改造成经营门店,解决个体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

  (11)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贷款,各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对效益好、守信誉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抵押贷款时给予优先安排,在利率上给予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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