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个体和私营经济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这对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商品流通,稳定社会秩序,方便人民生活,振兴我市经济、发挥积极作用。为了加快我市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993]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放宽政策,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1)凡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机关转换职能并与机关脱钩的富余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停薪留职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可直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
(2)对自愿到私营企业就业,或直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凡向市、县(区)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连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可视为交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照企业职工的办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保险待遇,其档案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代管。
(3)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主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凡是国家放开经营非专营的行业和商品都放开,并允许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批发业务。对实行专营的商品(产品),经专营单位同意委托的,可进行代销和经营。
(4)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互相参股经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租赁国有、集体商业企业的柜台,也可以承包、租赁、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业为主,跨行业经营;具备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组建企业集团。
(5)允许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到边境从事贸易活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到国外、境外经商办企业,出境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