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每年由市财政划拨奖励专款,且每年有增长,用于奖励获“北海市科技进步奖”和获得“优秀专家”、“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含科技管理人员)称号的科技人员。市委、市政府重奖科技人员的奖金另计。
第七条 逐年提高“北海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以获奖项目每项平均5000元为基数,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提高项目平均奖金的数额。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出来在我市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民办科技企业工作或创办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可保留在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户籍和粮食关系可不迁移。
第九条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或辞职到各类企业工作或创办企业,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凡体制改革后,从机关到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其原在党政机关中审核认定的技术职称资格可实行职称评聘挂钩。
第十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双轨制,凡符合条件的都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外地到北海办实业的科技人员,不论其户籍在何处,经所在单位推荐,均可由北海市评定各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北海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设立“北海青年科学研究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拨出专款,用于安排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具备独立承担科研课题能力的青年科技人员承担有前途的科技攻关项目。
第十二条 对我市科技人员的优秀学术著作,市财政拨出适当 的经费,用于补贴学术著作的出版,以解决优秀学术著作“出书难”的问题。
第十三条 对在我市工作的在国内外有名望、知名度较高的专家,各单位可根据需要为其配备助手,并发给一定的生活津贴。
第十四条 设立45岁以上中级职称人员及高级职称人员每年一次保健普查制度,所需的资金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和爱护人才,各级党委在考核领导干部政绩时,要把关心、爱护、用好人才作为主要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对于那些压制人才,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甚至打击报复科技人员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