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放宽政策,扶持发展水产业。
为了鼓励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减轻渔民负担,对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一律免收资源费,并给予免征特产税的优惠。地方财政征收的水产品特产税,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规定的30%比例,返还给水产部门用于扶持发展渔业。鼓励开发低值水产品的加工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乡(镇)村办的水产集体企业和渔民合股办的水产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从事水产品加工,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农林特产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对本市企业出口水产品,已征收的农林特产税给予返还。为了更好地合理开发浅海滩涂养殖,促进渔业经济的发展,要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5]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核发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进一步加强对浅海滩涂开发使用的管理。对于开发的各类养殖水面,特别是鱼塘,要予以保护,严格限制征用。因国家建设确实需要征用的须严格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桂政发[1993]6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缴纳耕地占用税,付给各项土地占用补偿金。并执行征一亩回建一亩的原则,征用前要保证回建资金的落实。鱼塘耕地占用税和鱼塘开发建设基金要专项用于新鱼塘开发,由水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征收部门要给予拨款。
七、加强渔业法制建设,强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渔业法制建设。市、县(区)水产局,在人员不增编的前提下,通过内部调整,尽快成立政策法规科(股)。要进一步大力宣传贯彻《
渔业法》。严格执行捕获捞许可证制度和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要切实做好水面、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核发工作。各级政法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水产主管部门搞好渔政、渔港的管理。坚决查处炸鱼、电鱼、毒鱼和偷、抢鱼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依法治理污染。对随意侵占渔港、渔港水域及其设施的,要追究其责任;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渔港、渔港水域的,要征得水产主管部门同意,并同时回建同等规模的渔港,确保渔船安全生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努力搞好自身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