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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北政发[1995]5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我市利用世界银行硬贷款进行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改革试验,是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这一项改革试验顺利推进,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北海市世界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主管部门是市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贫劳输入办)暨市世界银行货款项目办公室,市财政局、计委、劳动局等部门参与此项工作的管理。市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试验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统一协调,指导此项工作。
  二、凡经市贫劳输入办审定的贫困地区定向输入劳动力的扶贫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为扶贫开发企业),均视为解决贫困地区待业劳动力企业,享受本规定和劳动待业、扶贫开发以及内联企业等有关优惠政策。扶贫开发企业的标准如下:
  1、世界银行扶贫贷款支持的项目,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的60%的;
  2、在扶贫开发项目中和扶贫工业区自筹资金投资的企业,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3、使用贫困地区劳动不低于职工总数的40%的其他企业;
  4、与贫困地区合资兴办的企业,其中贫困地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投资30%,安排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20%的。
  5、在扶贫开发项目区和扶贫工业区,直接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商贸、仓储、运输、技术、培训等服务及物业管理的企业。
  三、对有稳定的生产经营项目和产品销售市场的扶贫开发企业,应优先解决土地、厂房、贷款、能源、通讯、原料、劳动力等问题。
  四、凡在北海市举办的扶贫开发企业,按规定报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以下减免税费优惠:
  1、新办的扶贫开发企业当年安置待业贫困劳动力占职工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占职工总数3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占职工总数10%的,减半征收第一年企业所得税;
  2、扶贫开发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经财税部门核准,对属市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可从缴纳之日起,三年内按每半年一次分期全部返还企业。
  3、扶贫开发企业要依照税法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营业税,市财政部门可从缴纳之日起,三年之内按每半年一次分期返还企业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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