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鼓励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农业(水产)综合开发、特别是帮助乡镇、村发展集体种养企业。
29、市和县区的计委(计经委)、外经局(委)要积极帮助支持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和“三来一补”工作,为乡镇企业争取国外民间和政府贷款,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
30、乡镇和村矿产企业上交的维简费30%要返还企业,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安全生产;20%用于矿山基础建设。环保部门向乡镇企业收取的排污费,75%要返还企业用于治理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不得挪作他用。
31、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集体收取的各种承包费和折价到户的集体财产收入,必须用于兴办集体企业,不得分到个人。乡镇企业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控制职工消费资金的过快增长,不断增加企业的自身积累,增大企业资本金的比例,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32、继续完善和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渠道,采取外引内联的办法引进外资、以劳带资、入股集资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融资等多种方式兴办企业。对引进资金有功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金融部门要积极为乡镇企业融通资金,支持乡镇企业发展。
七、统一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
33、乡镇和村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它形式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管理费,统一按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的0.7%缴纳。户办企业、个体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从收费总额中提取20%作为劳务费,其余80%划拨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二分之一。乡镇和村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及其它形式的联营企业的管理费,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
煤炭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按规定留县(区)的8.2%部分,划拨二分之一给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矿产、运输、建筑等企业管理费的收取,仍按桂价字[1988]第170号、桂乡企计字[1986]第16号文件执行。
负责收缴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税部门认可的专用收据,实行持证收费、专证收费制度。
乡镇企业管理费各级分配比例:县区、乡镇企业管理部门70%,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20%,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部门10%。乡镇企业管理费统一由乡镇企办按规定向企业收费,然后按比例逐级上缴,各级政府不得直接和任意收取的摊派。乡镇企业管理费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开支,并首先保证乡镇企办人员的工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