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对乡镇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人员为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有突出贡献,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获得的奖励,按国家对科技进步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19、市外企业、单位到我市独办或联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内联企业到我市贫困乡镇兴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0、对乡镇企业免征“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1、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产品的乡镇企业,从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当年种植、养殖当年有收入,以及多年种一次性收的应税农业特产是否减免,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22、乡镇集体企业可按应缴纳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23、凡执行计时工资的乡村集体企业,职工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每月600元。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集体企业,允许职工工资在县一级税务部门审批计件工资含量标准内,按实际支出在税前扣除。
24、对于粘土、河沙、石灰石(不含花岗岩、大理石)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可给予减免。
25、对乡镇集体企业减免的税款必须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消费资金分配。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
26、从1996年起到“九五”期末,市财政每年拨给300万元乡镇企业周转金,用于扶持村办集体企业,重点是扶持困难乡镇的“空壳村”和发展前景好、有市场的高新技术项目,此项资金由市乡镇企业局作出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评估确定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支农资金中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每年也要安排不少于30%的比例,重点扶持乡镇(村)集体企业的发展。县区财政每年也要拨给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乡镇(村)集体企业,对于村级集体企业,农业银行应从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27、从199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乡镇企业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安排10万元用于人才培训的补助费,此两项经费由市乡镇企业局统筹安排使用。县区财政也要给本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和人才培训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