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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11、国有企事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企业开展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有偿服务,所得收入全部归己。

  12、获国家级或自治区(国家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人员,除获一次性奖金外,属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

  13、乡镇企业的分类化型、产品创优、新产品开发、质量管理验收、评比奖励等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按规定上报批准和奖励。对先进企业和优秀管理、技术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每年给予表彰奖励。

  14、经上级批准,被聘为助理工程师及相应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在乡镇企业范围内,可行使国家规定的相应技术级别的技术职权,享受相应的各种待遇。被聘为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属农村户口的,可优先安排转为城镇户口。乡镇企业职工通过进修等渠道获得大中专学历的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15、鼓励国家不包分配的自费大学生和电大、业大、职大、函大、夜大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并在每年的录干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按干部录用规定择优录用和在每年的“农转非”指标中择优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由企业自行确定,据实进入成本。

  16、要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或领办、创办、承包乡镇企业。凡引进、聘用的人员,原身份、职称、级别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关系可放在市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在乡镇企业连续工作满二年的,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固定升一级工资。引进、调入的乡镇企业的负责人和新产品、新技术的主研人,使企业当年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或连续二年新增利润50万元以上的可优先解决家属随调及子女入学等问题,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可优先解决农转非。县、区也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和开发新产品的具体政策,表彰在科技进步中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继续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17、“九五”期间,对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从获利之年起,继续维持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村及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原有的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市、县区的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及专业公司等企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以上减免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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