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扶贫开发企业必须接受市劳输办在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方面的指导和管理,每年年初上报一次年度用工计划和贫困地区劳动力花名册,每季度汇报一次贫困地区劳动力安置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劳输办与劳动行政部门联合每半年对扶贫企业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存在问题的企业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在30天内达到整改意见提出的要求,不采取整改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但仍不能实现整改要求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
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市劳输办取消扶贫企业的资格。
第八条 扶贫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雇贫困地区劳动力,如因正当理由需解除用工合同的,应按《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报市劳输办备案。
第九条 扶贫企业需要歇业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劳输办和劳动行政部门报上贫困地区劳动力安置处理方案,经审核同意,缴回所发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歇业;复业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复业申请和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计划,经审核后领回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复业。
第十条 扶贫企业需要停业关闭的,需提前二个月向市劳输办和劳动行政部门报上贫困地区劳动力安置处理方案。经审核批准,缴回所发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领回所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扶贫企业需要变更营业场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生产经营种类时,在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需及时向市劳输办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输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