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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北海市异地扶贫开发改革试验,做好扶贫开发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北政发[1995]5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输办)是在北海市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试验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劳输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统一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负责做好全市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根据北政发[1995]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审批扶贫开发企业的标准如下:

  ㈠世界银行扶贫贷款支持的项目,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60%的;

  ㈡在扶贫开发项目中和扶贫工业区内自筹资金投资的企业,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30%的;

  ㈢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40%的其他企业;

  ㈣与贫困地区合资兴办的企业,其中贫困地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投资额30%、安排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20%的;

  ㈤在扶贫开发项目区和扶贫工业区内,直接为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商贸、仓储、运输、技术、培训等服务及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凡申报扶贫开发企业的单位,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向市劳输办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新建立还未用工企业申报时,需上报企业用工计划和《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承诺书》。

  ㈡市劳输办自收到申请书后30天内,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劳输领导小组审批。

  ㈢对符合条件并经市劳输领导小组正式批准的企业,颁发《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批准证书》和《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登记证书》,同时在市财政局和市税务机关备案。

  ㈣申报企业收到批准证书和登记证书后,即成为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享受北海市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企业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为确保扶贫任务的落实,被确认为扶贫开发企业的单位必须向市劳输办缴纳完成任务保证金。已按规定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的企业缴纳3万元,新建还未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的企业缴纳5万元,待其建成投产并按规定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经验收合格后退回2万元。保证金在企业不再承担扶贫任务,不再享有扶贫企业优惠政策时退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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