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政策
经市政府确认的市级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可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 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2000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年起)三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二)经财税部门审批,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缴纳税所得额。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发生的费用,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三)企业实施或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出让或租赁等费用,除上缴中央和自治区部分外,我市收缴部分,企业可以申请减免。企业建立经批准的孵化基地,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可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四)发挥政府采购对重点培育的十大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市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本市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目录和最新发展动态,引导消费和生产;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鼓励政府部门优先购买重点培育的十大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五)市有关部门对重点培育的十大高新技术企业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给予安排户口指标,不受城市机械增长指标的限制,其配偶及末成年子女随迁随调入市,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优先安排农转非。
(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自办或与大学、科研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外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研究开发项目,可从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