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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失效]

  四.对技术成果的使用必须符合《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规、条例;
  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六.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能进入国际市场、创汇显著或能替代进口、节汇显著的产品优先给予认定;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从认定之日起一般定为三年,技术周期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五年;
  未进行工业化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期限为一年,如一年内进行工业化生产(自产、转让),可申请延长期限。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由生产单位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等;
  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四.生产资金投入证明;
  五.生产设备、场地证明;
  六.用户意见;
  七.生产许可证(凭许可证生产的产品);
  八.“三废”排放合格证明;
  九.查新报告(由有关部门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出具)。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需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按第七条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科委,市科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对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认定;
  二.市科委对各单位上报材料按照第五条规定进行核实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认定小组进行评审认定。专家小组对申请认定产品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认定不同技术领域的产品,应分别成立相应的认定小组。小组成员由有关同行技术专家以及市财政、税务部门等5-7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成员应占2/3以上。 认定小组成员必须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
  四.专家评审后,市科委将评审通过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审批;
  五.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品一经认定后,生产单位应自觉按时向市科委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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