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和票费分离制度。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交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指定的专门帐户,收费单位只开具收费通知书和收费票据,企业持收费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费。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严禁各种乱收费和摊派。各级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赞助、集资、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乱收费或强行摊派,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强制企业和他人购买指定商品;不准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不准借年审、年检、会议、检查、评比、咨询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准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市举报中心投诉。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法治环境
10、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坚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坚决依法惩处各种危及企业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依法管理、热情服务,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故刁难、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谋取不当利益。
11、建立联合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统筹安排,注重效率。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行政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合并同类检查,防止多头检查,杜绝重复检查。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检查。确需到企业进行检查的,要向法制工作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机关备案,由上一级机关进行协调,可不查的坚决不查,能合并的都要合并。
1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职,严格规范检查行为、不得借检查之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检查,实行统筹协调,由国税、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对同一企业,国税、地税每年组织的日常检查不得超过2次。产品质量检查,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同一企业,除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