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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收费和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和市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北海市市级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实行收缴、罚缴分离,采取银行代收制。
  不宜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执收执法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委托执收执罚单位直接征收:
  (一) 单项收费金额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和单次罚款在20元以下(含20元)的;
  (二) 地处偏僻,距财政设立的缴款点较远的;
  (三) 不当场执收执罚,事后难以执行的;
  (四) 其它不宜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的。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单位和收费、罚款项目进行编码。单位编码采用九位数,其中:前三位代表主管部门,中间三位代表二级执收执罚单位,后三位代表基层执收执罚单位;项目编码采用三位数,代表资金性质(收费、罚款及往来款)及项目名称。

  第五条 经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确认,下列商业银行为市直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代收银行:
  1、工商银行北海分行;
  2、农业银行北海分行;
  3、中国银行北海分行;
  4、建设银行北海分行;
  5、交通银行北海支行。

  第六条 财政部门商各代收银行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审批,在代收银行其中一家分支机构开设一个财政专户和一个行政事业收费、罚款收缴过渡户。财政专户行负责对本银行系统代收缴款点收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进行汇集、分类和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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