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阶段的前期工作实行前期工作全过程负责。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积极筹措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投入。前期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一是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二是一县三区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部分资金;三是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自筹一部分资金;四是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用于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和经市政府认定的关系北海市全局发展的非政府性项目;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选定的项目;企业(业主)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安排用于本企业(业主)的项目。
第十七条 凡属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由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并经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使用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由项目法人代表与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并在当地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凡属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上马后由项目业主归还项目前期费、所回收的前期经费作滚动使用;若项目不能上马,则项目前期费由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政府批准后给予豁免。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按项目管理;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筹措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按项目管理;企业(业主)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目标下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并与县、区及各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县、区及各部门也要与县、区及各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或项目法人代表签定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项目前期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