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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区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园区实际,负责制订园区发展战略规划,分步实施,促进园区建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审查、审核材料,出具审批意见书;各职能部门根据园区管委会的审批意见,相应办理有关手续,发放相关证件;相关责任由园区管委会承担。

  第四条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若干规定》,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凡不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只需在管委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 各部门对落户园区的项目采取“专人联系、限时办文”的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审批行文手续的办理。对重要项目和重点审核内容,有关部门要派专人提前介入,帮助指导准备报批材料。在前期手续、资料完备的情况下,限定在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行文手续;对一些特殊项目,可不定期进行“一站式”办公审批。

  第六条 持管委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的,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必须上缴的以外,免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章 审批事项、程序及期限

  第七条 企业设立。
  (一)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管委会协调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管委会审批同意,报市外经贸局备案,由市外经贸局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工商登记。企业完善相关资料后,经管委会审核同意,报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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