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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六)有利于维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使用海域:
  (一)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二)造成航道、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
  (三)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工程安全的;
  (四)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排洪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审批权限
  (一)使用海域面积2000亩以上(其中围、填海400亩以上)的海域使用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核发海域使用证;
  (二)使用海域面积2000亩以下(其中围海、填海400亩以下)的海域使用项目,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市辖三区的海域使用。统一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使用面积1000亩以下(其中围海、填海200亩以下)的海域使用项目,由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五)跨县、区的海域使用项目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海域使用证。
  (六)在审批海域使用项目过程中,涉及到红树林、渔业资源繁殖区、排洪、海上交通、自然景观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审批的海域申请项目,应由下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 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先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使用权后,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产养殖使用证。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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