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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30日)废止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2]12号)


  《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国家授权我市管理的毗邻本市行政区的内水(即我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至海岸线)、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凡在我市毗邻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我市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六条 配合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依法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 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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