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用海项目收费不合理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清理。
9、凡在市政府2000年8月22日《通告》规定整治海域范围的养殖场,须在《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域使用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北政布[2002]3号)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四、用海审批规定
(一)合浦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1000亩以下(工程项目除外)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批管理,1000亩以上至200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廉州湾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的权限范围另文确定。
(二)养殖项目用海,海域使用权批准最高年限为3年,每年进行一次审核,海域使用金每年缴纳一次,缴纳标准由市财政局、海洋局、物价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确定。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从清理整顿公告之日起,养殖证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养殖证批准最高年限与海域使用权证书批准最高年限一致。市辖区人民政府不再审批发证。
五、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3月中旬)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任务与分工。
2、在《北海日报》等媒体刊登或播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域使用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3、通过电视、广播、《北海日报》、《北海晚报》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
4、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法律法规等学习和培训。
(二)摸底调查阶段(3月下旬至4月上旬)
1、组织工作组到现场调查摸底,掌握海域使用的基本情况。
2、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各工作组分别研究各类情况的处置方案。
(三)审批发证和海洋执法阶段(4月中旬至6月上旬)
1、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
2、组织执法队伍对违法用海进行分片清理,对违法用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