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划(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计划(粮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三、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1、大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改革,坚持实行减员增效,转变经营观念,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高度重视扭亏增盈工作,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增强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凡因经营或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为了增强粮食购销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对企业进行优化重组、撤并。要合理设置粮食购销网点,担负军粮供应、退耕还林、水库移民、“两户两属”、水源林地区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的网点,以及城市郊区和老少边山穷海岛地区的粮食购销网点,所需人员费用继续按1998年粮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切实做好国有粮食附营企业的改革。要分类指导,一企一策,采取多种形式,彻底放开,加快“国有退出”步伐。加大国有粮食企业人员分流力度。购销企业重组、撤并后,将产生大量富余人员,加上附营企业原有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序的分流。分流方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县、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把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企业离退休职工和富余人员。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照政策、法规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所需资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多方筹集。
3、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1998年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过渡期结束后,县、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制订消化计划,分清责任,逐年消化。对已出现的陈化粮,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集中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不得作为口粮流入市场。对因处理陈化粮和高价位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要分清责任,属政策性造成的,由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分年消化。
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