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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做好招投标、预算审核等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上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建设。
  第九条 项目业主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国家计委下达的国债投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国债项目的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一经发观,要停止和收回安排的国债投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如因客观情况确需变更时,应先征得计划、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由项目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图纸和调整预算,报市计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再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其招标方式及发包初步方案要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将有关资料分别送市计委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部门和项目业主要认真履行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的承诺,切实落实好地方配套投资和银行贷款,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报帐制,切实加强基础设施项目的国债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要按照规定设立国债专项资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偿还欠债,以保证工程进度和形成新的工程量。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拨付实行转帐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五条 国债资金使用报帐制程序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业主的年度用款计划先按到位资金的30%预拨到项目业主开设的“国债资金专户”作为启动周转资金。项目业主按建设进度提交用款计划。填报《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到项目实地审核项目进度、用款内容和用款金额后,经财政部门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方可拨出。国债资金的拨出,同时送项目主管部门一联,并定期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业主完成阶段用款计划后、立即将有关报帐单据连同下阶段用款计划报请市计委、财政局审核报帐。
  第十六条 市计委、财政局在审核用款计划时,主要审核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债资金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保证工程进度和形成新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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