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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的管理,管好用好国债资金,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自治区计委有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成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统一组织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为分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规划局、建设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领导小组在市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调控、监督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可研审批后方可上报争取国债投资。
  第四条 申报项目需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2、地方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凡列入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开工条件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 国债项目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市计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项目业主应根据投资计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计委、财政局核定,自治区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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