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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14、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采取减免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15、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的规定办理。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6、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高中教师的补充,在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同时,注意吸收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要继续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统一,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积极推进校长任期制和职级制。
  17、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规范学校编制管理和内设机制(岗位)设置,精减压缩中小学校非教学人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勤工俭学机构、乡镇教育辅导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得借用或占用、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坚决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退休教职工和自然减员的编制,属于学校的缺员编制,任何部门不得调用,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调配教师补充或会同人事部门公开招聘。
  学校的编制设置要结合客观实际的需要,县、区政府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学校办学规模的变化来增减教职工编制,以保证普及初中教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和小学增设英语课等扩大基础教育发展规模的需要。
  18、县、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编制标准配足教职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编制标准和自治区的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中小学人员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要严格执行《北海市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逐步清退代课人员。不满员的学校不得聘请代课教师顶编,由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系统内部调配或会同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新招聘人员可实行聘用制,按同工同酬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编的教师因病假、事假、产假、脱产进修等,经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临时代课,聘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在编教师回校后应及时辞退所聘代课人员。要严格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减教职工人数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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