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保障机制,2002年内要把教师工资发放权全部上收到县、区,原乡镇财政收入用于中小学工资发放的部分相应地划拨上交到县、区财政,县、区财政要按规定设定“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资金专户”,通过银行按月足额直接拨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
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由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全额用于本乡镇的义务教育事业,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及维修、危房改造、教学设备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如有余额,可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农村教育费附加要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列收列支。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用教育费附加抵顶财政应投入的教育基建和教育事业费拨款。杜绝挤占、挪用、平调农村教育费附加现象。
10、统筹安排校舍建设资金,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要高度重视并安排资金及时改造中小学危房,杜绝因危房倒塌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安全;统筹安排新建扩建校舍、运动场所需要的土地和建设资金。实行“以县为主”新管理体制后,乡镇、村仍继续履行相应的办学责任,按规定,提供学校改建、扩建、新建所需土地。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须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审批,集资款要全部用于当地农村学校的危房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鼓励农民投工投料支持学校危房改造。
11、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和学校基本建设投入,办公经费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予以安排解决,学校购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电教器材等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从教育费附加中切块开支;用于中小学改建、扩建和布局调整的基建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和教育费附加解决;师资培训费以财政拨款为主,采取政府、学校、个人“三个一点”的办法筹集解决。
12、进一步控制中小学收费标准,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幅度内,根据不同类别地区的不同等级学校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中小学的学费、杂费、课本费应专款专用,杂费收入应全额用作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或乱收费。停止原来制定按一定比例对中小学征收的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规定,今后中小学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政府统筹调剂资金。严禁乱收费或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的负担。
1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完善举报制度,加强对教职工工资经费的监督。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领导责任制,确保教师工资不再出现新的拖欠。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教育专项资金、教职工工资资金、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要及时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