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承担起管理好基础教育的责任。
5、市人民政府主要抓好全市基础教育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切实保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搞好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基础教育经费来源,加大投入,改造危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统筹安排、督促检查市辖县、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落实教职工工资资金,加强对教师工资的监管,用好国家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6、强化县、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和统筹权。把基础教育的主要管理权上收到县、区一级。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是:
--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
--筹措基础教育经费,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证学校建设资金、教职工工资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负责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安排资金修缮校舍,及时改造危房,增添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
--统一管理和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证按月足额发放。
--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县、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交流、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落实督政督学工作,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
7、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负责筹集教育经费,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维修校舍,改造危房,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依法动员和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乡镇教育辅导工作原则上由乡镇中心校承担,确需独立设置教育辅导站的,编制控制在3名以内,并实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完善经费投入机制,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8、进一步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切实保证基础教育所需要的经费。切实提高市财政的教育拨款比例。“十五”期间市级经常性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每年要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市辖县、区要根据实际、逐步提高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到《
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每年都要对县、区一批基础性、全局性的教育项目进行重点建设,并切实做好各类相关的教育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