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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供应商名单,并掌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形成文件资料。
  (二)准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说明材料,包括说明书和相关文件。
  (三)将上述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查,经市财 政局批准后,才能进行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大宗印刷、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以及外事接待、各类会议等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

  第三十条 实行定点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二)签订定点采购合同,交市财政局备案;
  (三)采购机关持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制作的采购凭据(如采购卡)向供应商采购所需货物或服务。

  第三十一条 采购机关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三十二条 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的贷款、赠款进行采购的项目,贷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从其约定。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采购机关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以书面合同方式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由采购机关与供应商平等协商约定,但市财政局依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需具备的条款,必须在合同中反映。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由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采购机关委托上级预算单位或招标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包括采购机关负责组织验收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列合同草案7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采购机关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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