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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事务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非集中采购机关之间在实施分散采购时可以组织联合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等。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采购机关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非一级预算单位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表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各采购机关。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政府采购 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时间、资金支付办法等。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基本程序:
  (一)编制、审批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三)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市直一级预算单位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0日内组织所属各单位填制已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格式见附件1),审核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
  一级预算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原则上不能指定唯一品牌,特殊情况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原则上同一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申报采购两次以上。
  每月25号之前报送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项目清单。
  (四)核发采购资金。按本办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政府采购中心制定采购实施方案,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心确定采购方案后,采购机关不得更改,特别是不能更改商品的品牌及规格型号。
  采购机关要派专人自始至终参加整个采购活动,负责采购文件的确认,有权参与评标。
  (六)确定供应商、集中采购机关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供应商候选人进行认真审查,并按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价格高低、采购机关的选择倾向等方面确定供应商。
  (七)签订合同及验收工作。确定供应商后,由集中采购机关组织采购机关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完成验收工作。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申请。采购机关组织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具体操作按本办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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