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废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2〕22号)
《北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北海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市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专项资金以及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的要求安排的自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类物品及其附带服务,包括: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货物。
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等类建设项目及其附带服务,包括: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其他各类工程。
服务,是指除工程以外的其他劳务,包括: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维修、保险、会议、租赁、培训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方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