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以地补偿投资等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以地补偿投资等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1992年以来,为了加快城市基础建设步伐,我市采取以土地补偿投资(即投资单位投资建设市政道路,市政府按其实际投资额安排等值土地作补偿)办法,吸引了一些单位投资建设我市有关市政道路工程,促进了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1995年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文后,以土地补偿投资的做法与有关政策不符,影响了我市以投资额冲抵土地款的有关土地出让手续的办理。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地单位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包括市领导批准材料,下同)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建委办理工程实际投资额确认书后,报政府审定。
  2、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告。同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市政府同意以投资修路补偿土地的批准文件。
  ②完善的用地规划手续申报材料。
  ③市建委出具的工程实际投资额确认结果书以及经市政府审定的材料。
  ④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有效材料,结合历史原因,核实后为用地单位出具《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
  3、用地单位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及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市建委出具的工程实际投资额确认结果书及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完善地价款冲抵手续,市财政局核定后给用地单位出具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注明:投资-补偿非货币收入)。
  4、用地单位持市财政局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
  二、以下类似情况,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1、设计单位的有关市政道路工程设计费用、有关单位代市人民政府偿还的外债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土地作补偿的;
  2、已落实补偿土地的用地单位,如因工程转包或债务关系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土地使用权办到其指定的债权单位名下,用地地价款需在原用地单位的工程结算费用或其他费用中冲抵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