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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进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进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9]34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进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进城镇(社区)药品监督
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各族市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新食药监流〔2009〕230号),在借鉴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07〕22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社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区协同、公众参与、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建立“体系完备、覆盖全面、监管有力、反应迅捷”的药品监督网络和“主体清晰、渠道规范、保证质量、配送及时”的药品供应网络,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把药品“两网”建设作为强化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目标任务
  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要以行政监管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诚信建设为保障,建立和完善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消除城镇(社区)药品监管盲区,实现城镇(社区)药品市场规范有序。要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机制灵活、快速高效的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到2010年2月底前,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覆盖面达到100%;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必须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的基本药物;城镇(社区)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联合下发的目录使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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