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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失效]

  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行为,被管理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

  第八条 颁证工作程序: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领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市政府各部门负责领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

  (二)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由执法机构负责填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对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市政府统一颁发《济南市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会同县(市)、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对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及试用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颁发《济南市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发现证件遗失应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市政府法制局申请补发证件。申请补发证件,应由证件遗失者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机构被合并、被撤销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回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监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暂扣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违反执法程序,给被管理者造成损害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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