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负责度假区的规划管理;负责总体规划和八大详规外的规划审批;
㈥根据国家法规和北海市有关规定负责度假区各项基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度假区的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㈧审批度假区进口物资;
㈨对度假区内设置的市属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管理、检查和监督;
㈩负责处理度假区有关涉外事务;
(十一)依法保护度假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行使北海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对度假区进行管理的工作部门:
㈠由度假区管委会直属部门,直接对度假区的项目、规划、土地、基建、企业、经营、涉外事务、进出口物资等进行管理;
㈡由市财政、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派出分支机构,协助管委会对度假区的财政、公安税务、工商实施管理。
投资及经营管理
第九条 中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后均可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到度假区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企业,特别是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十条 度假区内,经批准可以兴办外汇商店,免税商店或中外合资商业企业。
第十一条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度假区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度假区的海外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十三条 在度假区兴办企业,必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在度假区投资建设和经营旅游项目的用地,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v度假区内企业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制订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