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的通知
为了解决部分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问题,促进企业改革深化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以进入失业保险、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与所在单位已解劳动关系的。
二、国有企业要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的准备工作
凡是有下岗职工进中心的国有企业,要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的准备工作。
(一)组织下岗职工学习有关政策,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摸清下岗职工的情况,分类提出离岗退养、协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核实企业计费依据。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并签订偿付协议,制订偿付计划,明确偿付期限。
(三)核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机构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与下岗职工、劳动保障部门签订代缴或补缴协议。
(四)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五)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出具失业证明,向劳动保险部门移交办理失业登记职工的档案。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及时做好下岗职工进入失业保险的登记工作
(一)要审核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确定下岗职工与失业保险并轨的具体对象。
(二)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失业登记、核定失业保险金数额和支付期限、按时足额为失业职工支付失业保险金、积极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
(三)联系托管失业保险职工的档案。
四、做好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