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办制度。对所提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建议和提案,由交办部门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办单位要积极协同。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件的二个月内将协办意见抄送主办单位,并报送交办部门(见格式六、七);主办单位在统一答复后,应将答复抄送各协办单位。需要现场调查办理的,主办单位应牵头组织现场会办。
(四)督促检查制度。交办部门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对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度,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做好督办工作。
(五)联系制度。建立全市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联系网络。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应当通过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直接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
(六)培训和例会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定期对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定期召开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查找差距、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七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标准:
承办单位应按以下四种类型掌握办结标准,并在其答复件的右上角处标明。
(一)A类,即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所涉及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措施、方案之中,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或正在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涉及的问题与事实有出入,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悖,答复中已说明情况、讲清道理。
(二)B类,即被采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已列入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方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因有关方面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即不能解决、给予解释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受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受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3、所提建议和意见,从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全局利益不相符合,难以解决。
(四)D类,即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合理,但缺乏可操作性;
2、所提建议和意见涉及面广,非某一部门或地区可以解决,需要在国家或上级部门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才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