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科室)或承办人员,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求提出具体要求;
4、在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及有关部门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三)审查。各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要在正式作出书面答复前,逐件核查原件内容,修改办复意见。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修改;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作最后审定并签发。市政府督办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把办复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方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作最后审定并签发。
(四)答复。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下要求将办理情况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并报送有关部门:
1、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见格式一、二)。
2、建议由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代表选举联络工委。提案由承办单位答复委员,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3、在向建议人或提案人寄送答复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见格式三),征求其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建议人或提案人填写后,一份寄回承办单位,一份寄市政府办公室,一份寄人大代表选举联络工委或政协提案委员会。
4、对在答复建议人、提案人之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作出补充答复(见格式四)。
(五)反馈。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人或提案人的《征询意见表》后,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应查明原因,重新办理,并在收到不满意反馈意见的一个月内,将重办情况再次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并报送交办部门。
(六)总结。承办单位应在完成当年度办理工作后及时进行总结,填写《办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格式五),并要求在办理期限后的15天之内将书面总结和统计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七)存档。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办文答复、承办原件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和存档。立卷要保证齐全完整,存档要便于查找、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制度:
(一)政府组成人员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度。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办理工作应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接到交办任务后,应作专题研究;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单位领导要亲自批办和督办。
(二)跟踪办理制度。对有领导批示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逐步解决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跟踪办理,经常对照检查,尽快落实。建议和提案的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难度大、涉及面广、三个月内难以办结的,可以先向代表、委员和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尔后抓紧办理,但务必在交办会后六个月内向代表、委员作出正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