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决策公开、透明。
二、完善机构、规范管理
(一)设立“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并将“合浦县住房资金管理所”改组为“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浦管理部”(下称管理部)。管理中心与管理部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市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职能。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推荐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养,具备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的同志担任,市人民政府任命。
市相关部门按国务院的有关精神,根据管理中心业务工作的需要,确定机构的“三定”方案。
(二)充分发挥职能,完成机构调整工作。严格按“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步实施完成调整工作。一是冻结,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立即冻结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二是清理,对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安全。三是审计认定,对资产清理结果,按规定严格审计,逐一登记,统一造册。四是移交,完善新旧管理中心的资产和负债移交手续。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等其他住房资金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模式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在机构调整中,按妥善处理,稳步实施,顺利过渡的原则,做好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的安置工作。管理中心对现有人员优先择优留用;未留用的人员,原主管部门按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的精神妥善安置。
成立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调整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机构调整工作。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
(一)建立公积金财务审批制度,强化财政、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中心按规定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报经财政部门和管委会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执行;年终编制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审计部门。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审计部门要在年终后的1个月内,对管理中心营运状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审计部门要建立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要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行为进行制度化的监督。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管理中心应在2002年底前向职工发放统一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建立与受委托银行和职工定期对账制度以及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年度公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